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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开门杀司机同担责

开车门看似简单,但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发交通事故。南安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由“开门杀”引起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并判决保险公司和开门的乘客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上诉至泉州中院。近日,泉州中院经审理,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案情:等红绿灯时开车门与摩托车发生碰撞年6月13日上午,张某驾驶小轿车,载着工友吴某来到南安市石井镇西福村十字路口,停车等待绿灯信号。坐在后排的吴某想方便,张某按了车门边的解锁按键。吴某随即打开后座左侧车门,不料车门与一辆正常行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上的张某永、张某明摔倒在地。医院救治,张某永被诊断为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张某明被诊断为左侧肩胛骨粉碎性骨折等,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事发两天后,南安交警大队认定吴某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此后,双方协商赔偿事宜不成,张某永、张某明将对方起诉至法院。南安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规定。法院审理认为,吴某称其打开车门经过驾驶员张某同意,张某当庭承认。在本案事故中,吴某、张某均应知道将车辆停靠在机动车道内下车行为违法,也应知道在机动车道内停车下车的行为,会妨碍其他车辆的通行,危害交通安全。张某在其驾驶车辆等待红绿灯时让吴某下车,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因素之一,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吴某在不得下车的地点下车,下车时未能确保周围的情况安全,阻碍他人的正常通行,致使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本案中,张某的小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张某、吴某对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均负有过错责任,故保险公司应根据约定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方面,保险公司应承担的保险责任主体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驾驶员张某属于该界定范围,其侵权责任按约定由保险公司承保;乘客吴某则不属于该界定范围,其侵权责任应由吴某自行承担。法院依法判决如下: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张某永2.1万余元,赔偿张某明3.8万余元;吴某应赔偿张某永经济损失1.4万余元,赔偿张某明经济损失4.8万余元。提醒:下车别着急开车门先留意前后方情况法官提醒,为避免酿成此类事故,无论是驾驶员还是乘客,开车门前一定要环顾四周,留意车门前后方的情况,确保安全后方可打开,以免发生不可挽回的后果,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业内人士提醒,为了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驾驶人和乘车人应做到以下几点:养成良好的停车习惯,停车的地方不能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除了驾驶人外,乘车人尽量从右侧下车。驾驶人应提前提醒乘车人,特别是后排乘客应看清车辆前后左右来往行人、车辆情况,确认安全后才可开门下车。对于驾驶人,从后视镜观察后方来车情况后,应先开一条缝观察路况,如果发现有情况应立即关车门,千万不要一把推开车门。可以采用“荷兰式开车门”法,用离门最远的手去开门,身体会自然地向车门转,眼睛刚好可以通过后视镜观看到后方的情况。非机动车和行人经过车辆时应减速慢行,特别是刚停下来或者打着双闪灯的车辆,防范车门突然开启。尽量走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驾驶非机动车要佩戴安全头盔,保持与车辆的横向距离。□泉州晚报记者吴志明通讯员黄振东林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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