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港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第8号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阻断疫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自年2月4日0时起至2月18日0时止,请全区居民自觉做好居家健康防护。除生病就医、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和保障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上班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规定正常上班),不外出、不聚集。
二、出租人(包括经营场所和居住住宅)应落实出租房屋管理主体责任,按照“谁出租、谁负责”原则,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自即日起,一律不得将房屋新出租给来自或者途经湖北等省外疫情重点地区、周边疫情多发地区的人员;2、对原已在泉港区租赁房屋的人员,过年期间往返或途经湖北等重点疫情地区、周边疫情多发地区的,出租人应予以劝返;
3、对承租人不听劝返或已返回泉港的,出租人应立即向出租屋所在社区、村镇报告,并提供场所监督承租人实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14天。隔离期结束后,承租人继续居住的,出租人应提供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及其他手续,依法向公安、住建部门办理登记。不具条件,相关管理部门不予登记的,出租人负责劝返。
未按上述规定及时报告和办理登记的,将把出租人纳入房屋租赁管理黑名单,对出租房屋和经营场所采取断水断电等措施,并进行相应的治安处罚。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行政、民事乃至刑事责任。
三、来自或者途经湖北等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应当立即向居住地社区、村镇及所在单位报告,自觉实行居家隔离,严禁互访串门,并在所居住区域进行公布;对不主动申报、拒绝接受医学观察等防控措施的,依法追究其行政、民事乃至刑事责任。
四、全区居民不到(湖北、温州等)疫情重点地区及周边疫情多发地区探亲访友,不到上述地区开展物资购销等活动。如不执行,造成后果的,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五、鼓励全区群众对周边出租人、出租房屋执行本通告情况进行监督和举报。举报属实的,给予相应奖励。举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日期另行通告。
泉港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应急指挥部
年2月4日
南安市发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应急指挥部通告
对全市所有村(社区)、居民小区、
机关企事业单位实行封闭式或半封闭式管理
外来车辆和人员一律严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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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关于实施
“生命至上、群防群治”十项措施的通告
(第11号)
鉴于当前疫情发展势态和防控需要,根椐《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南安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决定实施“生命至上、群防群控”十项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年2月5日起至2月15日,对全市所有村(社区)、居民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实行封闭式或半封闭式管理,外来车辆和人员一律严控。相关网格管理员要对所有进出车辆和人员进行检查并测温,非本村(社区)、居民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一律劝返,特殊情况做好登记备案。
二、加强公共场所管控,非涉及居民生活必需的公共场所、商户一律关闭。农贸市场、大型商超、药店、星级酒店等场所要合理安排营业时间,定期消杀,并对进入人员进行把控,一律测温、佩戴口罩,确保安全、有序、不滞留、不聚集。快递、外卖实行“无接触”配送,加强配送安全。
三、对全市部分交通路段严格实行动态管制,具体管制方案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视情动态发布。对省外疫情重点区域进入南安市车辆和人员一律劝返,如执意入境者,必须强制进行集中医学隔离观察14天。市域内人员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外出,若执意外出又返回者一律强制居家隔离观察14天。
四、在重点疫区解除疫情前,严禁各企事业单位、个人通知或协助重点疫区人员返南。近14天有重点疫区旅居、滞留史的返南人员,无论有无发热、咳嗽、胸闷等症状,都必须实行双重报告制度,即返南本人和提供居所的业主都须在1小时内主动向居住地村(社区)报告。不主动申报、拒绝接受测温、医学观察等防控措施,将依法追究责任。南安籍在外人员如无特殊情况,暂停返南,确需返南的必须接受隔离观察。
五、全体市民要自觉做好居家防控措施,做到不串门、不集聚。除采买生活必需品、生病就医、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和在保障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上班的人员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规定正常上班),其他人员尽量不外出。外出人员应按规定落实戴口罩等基本防护措施,避免互相接触交叉感染。每户家庭每两天指派1名家庭成员外出采购生活物资,不扎堆购物,不聚众聊天,不逗留闲逛,采购完生活物资后即刻归家。
六、村(居)民出现发热、咳嗽、胸闷等症状,必须及时就诊。医疗机构、药店(药柜)对购买退热与咳嗽药品的,一律登记住所、联系方式与身份证信息,并第一时间向所在村(社区)报告。对出现确诊或疑似病例的,视情对小区、村组、住宅楼、写字楼、办公楼等单元实行封闭式硬隔离。
七、“红事”停办,“白事”从简,“神事”一律不办,并提前报村(社区)备案。对举办或承办集体聚餐、参与聚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处理。对参与的党员干部按党纪政纪严肃追责。
八、按照“谁接收、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企业、出租房、民宿、网约房、商户、学校、工地、免费收留居所等管理主体的责任,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控和及时报告,并协助属地做好外来人员的疫情重点地区旅居、滞留史信息核查和健康管理。未及时报告,或隐瞒、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将依法追究接收单位和接收人的责任。
九、全体市民要以高度的责任感自觉遵守国家和省、泉州市及我市出台的疫情防控各项规定。党员干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要发挥带头作用,管好家人、亲属,积极主动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带动街坊邻居自觉遵守规定。
十、对于明知自己有湖北(武汉)、广东、温州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滞留史的市外返南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且未按照规定进行14天留观隔离,仍然组织参与集会聚餐、随意进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将依法追究当事人行政或刑事责任。对拒不听从网格员管理劝阻、聚众闹事的,公安机关依法从严处理。凡发现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不服从管理,不听从劝阻,参与聚众闹事的,提请纪检监察机关严肃问责,同时追究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南安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应急指挥部
年2月4日
南安市39条通往
相邻县市道路今日12时起交通管制
关于对南安市部分道路
实施临时交通管制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经南安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研究决定,对全市部分道路实施临时交通管制(高速公路和国、省道干线除外),现通告如下:一、管制时间年2月5日12时至年2月15日24时二、管制范围1、相邻县、市可通行道路(管制道路清单详见附件)2、相邻乡镇(街道、开发区)可通行道路3、相邻村(社区)可通行道路三、交通管制期间,除公务、医疗救助、环卫、运送防疫人员、民生保障物资等允许在管制范围内道路行驶的车辆外,其他车辆一律不得上路。四、对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相关管制道路动态调整由市公安局交警部门统一发布。望广大市民积极配合工作,服从指挥,自觉遵守《通告》规定要求。特此通告
附件:南安市部分实施交通管制的道路清单
南安市部分实施交通管制的道路清单
永春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应急指挥部第14号公告
进入各类公共场所必须携带身份证件
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一步加强公共场所检疫查验,有效切断病毒传播途径,遏制疫情蔓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福建省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现就全县居民出行携带居民身份证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入各类公共场所必须携带身份证件。
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岗期间应当携带身份证件。
三、各乡镇、各部门、各检测站及所有公共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提示牌,要求所有人员查验身份证件可进入。
四、对未携带身份证件进入公共场所者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人员依法依规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由各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防控、人人有责,群防群控、从我做起,不恐慌、不信谣、不传谣。为了您和他人的健康,出入公共场所请自觉携带身份证件!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万众一心,众志成城,群防群控,我们一定能打赢这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日期另行通告。
永春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年2月4日
泉州台商投资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应急指挥部第13号通告
凡来自或者途经疫情重点地区进入
台商区的人员和车辆一律予以劝返
当前,正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特殊时期,鉴于疫情形势严峻,我区将严格管控人员进出,根椐《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发布如下通告:
一、即日起,凡来自或者途经疫情重点地区进入台商区的人员和车辆一律予以劝返。如执意进入我区,必须进行集中医学观察14日。
二、台商区籍在外人员如无特殊情况暂停返乡,确需返回的必须接受隔离检查。三、区内人员若执意外出又返回者,一律强制居家隔离观察14日。
四、各守乡护村的检查岗按规定对所有进出人员、车辆进行检查,非本乡本村的人员一律予以劝返。五、拒不执行传染病预防和控制措施者,公安机关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依法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强制执行。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上规定不包括保障生产生活、城市运行、疫情防控等重要物资的车辆和人员。
感谢您的理解与配合,对您造成不便,敬请谅解!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泉州台商投资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应急指挥部
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