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了《泉州市年第一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公布泉州市6起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违法案件类型包括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非法填埋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涉嫌严重污染环境案等。
《典型案例》将进一步规范泉州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行为,作为全市生态环境系统“以案释法”和对同类案件办理的参考借鉴,能够充分发挥生态环境执法的指导作用,推动执法水平和执法效果同步提升,同时,有力地警示和震慑违法企业。
案例一:泉州市道信精密钣金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
年6月24日,泉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会同洛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泉州市道信精密钣金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厂区西面有一作业区域,中间放有一个四合一PVC槽,用于浸泡半成品以去除表面油渍。该PVC槽周边地面有液体残留,执法人员用pH试纸测试,pH值约为1,呈强酸性;该四合一PVC槽旁约20厘米处有一雨水井口,地面液体可流入该雨水井,该雨水井汇入厂区西侧的雨水井口后,最终流入厂区西面的排洪渠内。
厂区北面水帘旁有一长方形的PVC槽,内盛装有强酸性液体,表面浮有大量的泡沫状残渣,该PVC槽西侧底部有一个带阀门的PVC管,该管未封口,管口直接对着地面。该PVC槽周边地面淤积有液体以及灰色的残渣,执法人员用pH试纸测试对液体和残渣进行测试,发现pH值约为1,呈强酸性。另外,该PVC槽西侧约60厘米处围墙根部有一个圆形的洞口,该洞口直接连通该公司厂区西面的排洪渠,该洞口围墙外侧墙壁上沾有灰色的固体残渣,该洞口正下方排洪渠表面也淤积有部分残渣。
洛江区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现场采集该公司厂区西面水帘旁检查井、厂区北面水帘旁地表积水、厂区北面水帘旁水槽、厂区西面空压机旁检查井、厂区西面四合一水槽、厂区西面四合一水槽旁积水、厂区西面四合一水槽旁检查井内、厂区西面雨水井外排口、厂区北面水帘旁PVC槽西侧围墙洞口下游2米处、厂区西面雨水井外排口上游1.5米处水样。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雨水井外排口水样总锌浓度为19.5mg/L,超标9.75倍。生态环境部门已将该案件移送至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石狮市田某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
年4月中旬,石狮市宝盖镇三级网格员开展日常巡查时发现宝盖镇塘边村有一个检查井有污水流入,污水呈灰黑色,并将事件及时上报石狮生态环境局。接报后,泉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会同石狮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调查,溯源排查发现,该污水出自一家五金水磨加工厂。因怀疑该水磨加工厂涉嫌排放含重金属废水,可能涉刑,为了更好全面检查、固定现场证据,执法人员当即决定不打草惊蛇,并联合镇派出所警员轮流蹲点。年4月21日,执法人员发现该五金水磨加工项目正在生产,并且有污水外排,立即会同石狮市公安局宝盖派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核实该项目为田某水磨加工项目,水磨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农村污水收集管网。
田某未经批准非法设立五金水磨加工项目,将未经处理的含锌生产废水直接外排,外排废水的锌浓度高达95.8㎎/L,超过国家排放标准10倍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已依法行政处罚,公安部门已立案刑事侦查。
案例三:晋江市宏盛达服装印花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年6月26日上午,晋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英林中队接到晋江生态环境局信息中心工作人员预警信息:港塔溪干流玉坂村分流井河道视频监控发现有浅蓝色污水流入港塔溪。执法人员立即会同英林镇河长办前往港塔溪及周边企业进行排查,发现晋江市宏盛达服装印花有限公司涉嫌通过三通排污口将部分生产废水直接外排至河道。
年6月26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污水收集池至混凝沉淀池中间设置一根三通排污口,现场有污水外排迹象,在该公司厂内雨水沟采集废水呈蓝色,与车间生产废水及河道视频监控外排废水颜色一致,该公司设施负责人承认擅自将部分车间废水通过雨水沟排入港塔溪。执法人员对执法过程进行拍照、摄像保存证据。
晋江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进行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将当事人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案例四:福建省泉州市联兴建材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年5月28日8时50分,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市区空气自动站二氧化硫数据异常上升趋势(1小时内由6微克/立方米迅速上升至21微克/立方米)及气象数据,综合研判在市区西南方向存在污染源异常排放情况。
按照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管控协同配合机制,9时05分,泉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通过泉州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智能管理化管理系统“大气管控一张图”模块,迅速锁定位于市区西南方向的福建省泉州市联兴建材有限公司,并将该公司二氧化硫排放异常高值通报晋江生态环境局。
10时15分,晋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接指令到达现场。经调查,福建省泉州市联兴建材有限公司脱硫设施未及时添加药剂,导致设施不正常运行,二氧化硫超标排放。当天,晋江生态环境局依法立案查处。
通过调阅福建省泉州市联兴建材有限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该公司脱硫设施异常运行期间每小时二氧化硫排放量超过17kg,较脱硫设施正常运行时排放量增加近2倍,增量约占晋江市建陶行业同时段二氧化硫排放量的14%。该公司于10时40分起逐步恢复脱硫设施运行,至11时40分二氧化硫排放量恢复至正常运行状态。市区空气自动站11时起均值逐步下降,至13时下降至6微克/立方米,恢复正常水平。
案例五:正农(福建)实业有限公司、泉州市海生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等2家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年5月11日,南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正农(福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农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废水处理设施所在场所蛛网密布、沉淀池上方油脂溢流、机房无设备运行声音,这一情况立即引起执法人员警觉,当即对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仔细、全面检查。经检查发现正农公司废水处理设施是与其隔壁的泉州市海生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生公司”)共同建设、使用、维护。现场检查时,该废水处理设施的电机未在运转,聚合氯化铝加药系统未在运行。执法人员一边同步对海生公司进行溯源检查,一边及时收集、固定证据。执法人员在污水排放口采集水样送南安市环境保护监测站进行水质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外排废水COD浓度1.66*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表4三级标准(其中COD浓度≤mg/L)。
南安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对正农公司、海生公司等2家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并拟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案例六:台商投资区郑某某等人非法填埋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涉嫌严重污染环境案
年1月29日,泉州市台商投资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接到区城管分局协查请求,反映郑某某等人于洛阳镇白沙村海江大道两侧非法填埋大量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涉及的弃置点有两处,面积广,请环保部门介入调查。接到协查请求后,台商区生态环境部门立即上报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1月29日、2月1日,泉州市、台商区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联合台商区城市管理分局、测绘队伍、监测单位对两处弃置点进行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经测算,两处非法填埋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弃置点,地块面积共.5平方米,弃方共.8立方米,均无防渗漏措施,部分发现积液流出。
2月22日,泉州市、台商区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台商区民生保障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召开案件评议会议,研究讨论该案件违法情况及处理意见:经核对影像图,当事人郑某某等人非法填埋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可认定为年以后实施的非法填埋行为;虽经城管部门多次巡查制止,但郑某某等人仍持续弃置、填埋,认定为其有主观故意;根据第三方司法鉴定意见,两处弃置点环境损害价值量化的总费用为.57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关于有害物质的认定”可认定郑某某等人于洛阳镇白沙村海江大道两侧非法收纳弃置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属于“有害物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九项。泉州市生态环境部门于年2月28日以当事人涉嫌污染环境罪移送公安部门。经公安部门立案侦查,目前已刑拘逮捕起诉了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