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年全年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件。按照案件审理程序划分,共受理二审案件件,提审案件件,申请再审案件件,请示案件31件,抗诉案件2件,司法制裁案件1件,行政赔偿案件1件,其他案件件(主要涉及知识产权审判管理事务)。按照案件所涉客体类型划分,共受理专利案件件,商标案件件,著作权案件件,垄断案件18件,不正当竞争案件63件,植物新品种案件34件,知识产权合同案件件,技术合同案件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3件,其他案件件。按照案件性质划分,共受理行政案件件,其中专利行政案件件,商标行政案件件,其他行政案件1件,行政赔偿案件1件;民事案件件;刑事请示案件11件,司法制裁案件1件。
全年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件。其中,二审案件2件,提审案件件,申请再审案件件,请示案件29件,抗诉案件2件,司法制裁案件1件,行政赔偿案件1件,其他案件件。在审结的件申请再审案件中,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件,裁定提审件,裁定指令或者指定再审40件,裁定撤诉54件,裁定终结3件。在审结的2件二审案件中,维持原审裁判件,调撤件,发改94件。
最高人民法院年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的基本特点是:新收案件数量上涨了%,二审案件占比从1.5%上涨至44.1%、专利案件占比从43.8%上涨至50.2%;专利民事案件中权利要求解释仍是焦点和难点,功能性特征的认定标准进一步明确,加大专利司法保护力度的导向更加突出;专利行政案件中创造性判断是核心问题,创造性判断标准进一步细化,司法对行政的监督职能进一步强化;商标民事案件中对涉外定牌加工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不断深入,并积极探索恶意诉讼损害赔偿、商标先用权抗辩等新类型案件的法律适用;商标行政案件中商标近似和商品类似的判断仍然是主要焦点问题之一,显著性判断、驰名商标跨类保护、代理人抢注等法律问题的适用标准进一步明确;著作权案件中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古籍点校作品是难点问题;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涉及技术秘密、客户名单、包装装潢、虚假宣传等不同类型,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内容和边界仍是案件审理中的难点,技术秘密案件程序性规则得到进一步澄清;植物新品种案件中涌现的法律问题愈发多元,技术事实的查明和侵权性质的认定构成该类案件审理中的难点,关于繁殖材料认定、权利许可中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等问题的法律适用标准进一步明确;技术合同案件中涉及技术问题的违约事实查明构成案件审理的重点和难点,由于合同约定明确程度和技术事实查明难度存在较大差异,个案审理难度差异较大;管辖权异议等程序性案件数量大、类型多,有关合理调度审判资源,充分保障权利人维权的司法政策导向凸显。
本年度报告从最高人民法院年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中精选了60件典型案件。我们从中归纳出67个具有一定指导意义的法律适用问题,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领域处理新型、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方法,现予公布。
一、专利案件审判
(一)专利民事案件审判
1.功能性特征的认定
在上诉人厦门卢卡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厦门富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瓦莱奥清洗系统公司、原审被告陈少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以下简称“刮水器连接器”专利侵权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如果专利权利要求的某个技术特征已经限定或者隐含了特定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相互之间的关系等,即使该技术特征同时还限定了其所实现的功能或者效果,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所称的功能性特征。
2.专利审查档案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在再审申请人泉州市久容卫浴发展有限公司、南安市仑苍久容水暖配件经销店与被申请人黄振波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权利要求用语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和侵权诉讼中应当具有相同的含义,因此,在侵权诉讼中,专利审查档案对于权利要求具有重要的解释作用。
3.主题名称所记载效果、功能对权利要求的实质限定作用
在上诉人孙希贤与被上诉人湖南景怡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如果权利要求主题名称记载的效果、功能,不是该权利要求特征部分记载的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能够实现的效果、功能,却是专利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方案的区别之所在,那么权利要求主题名称所记载的效果、功能对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有实质限定作用。
4.说明书技术效果的记载对权利要求的解释作用和适用等同原则的影响
在再审申请人肖勇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森诺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判断权利要求有关技术特征是否应当受到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效果的限定,应当综合考量技术效果是否确因该技术特征产生,以及技术效果的显著程度等因素。在此基础上,对于说明书中已经明确记载且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的技术效果,在适用等同原则时,应当予以考虑。
5.多主体实施方法专利的侵权判定
在上诉人深圳市吉祥腾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济南历下弘康电子产品经营部、济南历下昊威电子产品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以下简称“路由器”专利侵权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如果被诉侵权行为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将专利方法的实质内容固化在被诉侵权产品中,该行为或者行为结果对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被全面覆盖起到了不可替代的实质性作用,终端用户在正常使用该被诉侵权产品时就能自然再现该专利方法过程,则应认定被诉侵权行为人实施了该专利方法,侵害了专利权人的权利。
6.明显属于现有设计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依法不予保护
在再审申请人罗宣安与被申请人广州市明静舞台灯光设备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市征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对于专利权人已经在申请日前主动公开,本不应获得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显然不属于专利法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侵权诉讼中依法不予保护。
7.外观设计侵权比对的基本原则
在再审申请人株式会社MTG与被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圣洁美美容仪器厂、广州市圣洁美美容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外观设计的侵权比对中,一方面,包括相同点和区别点在内的全部可视设计特征均在比对范围之内。另一方面,即便部分特征的特殊性使其在比对时需给予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