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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7月起,泉州住房公积金有变化

记者从公积金中心了解到,自年7月1日至年6月30日,泉州市将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上下限新标准。

根据省政府关于福建省最低工资标准文件精神和市统计局统计公报,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元,市直、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惠安县最低月工资标准为元,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最低月工资标准为元。

上限标准

年泉州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工资基数:元÷12×3=元。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标准为×12%+×12%=元(四舍五入)。

下限标准

年市直、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惠安县(含台商投资区)的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工资基数为其最低月工资标准元。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标准为:×5%+×5%=元。

年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的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工资基数为其最低月工资标准元。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标准为:×5%+×5%=元(四舍五入)。

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泉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若高于泉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实际月平均工资。

来源:泉州通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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